一、新、旧办法对比
解读
1.同一主体不能同时申请市级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
2.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为硬性指标,未到15家一票否决。
3.新办法增加在孵企业职工人数小于100人,且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的要求,需要提供在孵企业相关人数和收入的佐证材料,例如:社保清单、财务报表或经在孵企业盖章的涉及相关人数和财务的情况说明。
4.杭州西部县(市)建立的飞地,符合要求的可申报市级孵化器;对于杭州地区以外的城市在杭州设立的飞地,或者虽运营主体注册在杭州,但其实为杭州以外的城市服务的,将不予认定。
5.投融资从“每年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更改为“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条件适当放宽。
6.鼓励专业化孵化器发展,新认定的市级专业化孵化器,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省级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省级孵化器升级为国家级孵化器的,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市级专业化孵化器来讲,多了50万元的奖励,但对于综合性孵化器来讲,总的补助额度未发生变化,只是需要评上省级孵化器市级才会奖励。
7.取消“市高”和“雏鹰计划”企业的补助政策。
8.取消品牌输出补助、融资补助等相关补助政策。
二、市级标准化孵化器认定条件
条件
(一)孵化器运营主体为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法人,发展方向清晰,服务功能健全,实际运营时间1年以上。同一主体不能同时申请市级孵化器和市级众创空间。
解读:主体经营范围需要体现创业服务、服务功能。若没有服务功能,可能给予一定的扣分。主体的营业执照从拿到到申报需要超一年;若营业执照拿得比较晚,但园区很早在运营的,需要出具相关说明。
(二)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可用于企业孵化的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解读:孵化场地集中,可以有两个场地,但每个场地需要集中,不允许分散。
(三)孵化器具有较为完善的培育在孵企业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服务团队中至少有3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配备创业导师2名(含)以上,并开展相关辅导活动。
解读:服务团队清单(例如包括姓名、学历、岗位、职责等),同时可另附团队的学历证书以及孵化器从业资格证书、团队人员获得的基金、财务、法务等相关资质证书,运营主体的组织架构图,管理制度、服务体系。需要提供运营主体的社保证明,至少有3名人员在所提供的社保证明中体现。
在现实情况中,可能存在相关公司既在做孵化器,又在做众创空间,相关人员为同一班人马,相关人员只放在其中某一主体之下,另一主体下无社保。这种情况下,在未来若是既要申请孵化器又要申请众创空间将行不通,因为需要提供社保证明。
创业导师2名(含)以上,需要附上导师清单(需要写明导师的所在单位、学历、辅导方向、以及其个人简介)、聘任导师的红头文件、导师聘书、导师开展的相关活动的照片和宣传资料等。
(四)认定时孵化器自有场地内注册办公并经备案的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且户均面积原则上不超过300平方米。从事生物医药、航空航天、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在孵企业户均可适当放宽到1000平方米。
解读:在孵企业注册地址必须在申报场地内,其次在孵企业需为科技类初创企业,例如:工程公司、咨询公司、管理公司、品牌公司、投资公司等企业不符合相关在孵企业的要求,如其确实存在研发的,运营主体需提前引导,进行相关变更。另外,在孵企业的标识标牌也应该有。
(五)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0%。
解读:比例看企业的数量,不是说一家企业知识产权很多,别的企业没有,这样是不行的。“已申请”指的是拿到受理证书,“拥有有效知识产权”指的是拿到证书。
(六)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不少于1家。
解读:300万是最低要求,基金规模越大分值越高。如果是合作基金,不是简单的合作协议即可,还需要相关佐证材料体现基金的规模;自有基金需要提供:基金成立的文件、银行的打款凭证、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等。投资在孵企业需要:投资协议、打款证明、工商变更资料。
(七)孵化器运营主体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严重失信行为。
三、市级专业化孵化器认定条件
解读:公共服务平台可以是自建的,也可以与高等院校合作。
四、在孵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在孵企业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企业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主创新能力较强,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
(二)企业职工人数小于100人,且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1000万元。(解读:需要提供在孵企业相关人数和收入的佐证材料,例如:社保清单、财务报表或经在孵企业盖章的涉及相关人数和财务的情况说明。)
(三)企业入驻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解读:申报单位无需过于计较,原则上是不超过2年,但刚刚超出一般也认可。另外,有些企业可能在进入孵化器成立的,孵化协议需要在成立之后签订的。因为孵化协议需要跟企业主体签,不允许企业都没成立,孵化器就跟其签孵化协议。孵化协议不等同于房屋租赁合同。)
(四)企业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纳入“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及“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人才或从事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五)鼓励孵化“飞地”建设。西部县(市)的孵化器在城区建立孵化“飞地”的,对注册在西部县(市)孵化器内实际办公地址在“飞地”的企业,经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确认且符合在孵条件的,可作为西部县(市)孵化器的在孵企业。
五、毕业企业
毕业企业
孵化企业毕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一项:
(一)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六、认定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
(一)备案:在杭州市科技创业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备案,备案账号请向杭州市科技信息研究院申请。未进行备案的单位将取消认定资格。
申报:在网络平台上如实填写提交备案材料、《杭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等材料。
(二)审核推荐。各地科技局负责对备案材料和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孵化器运营状态和信用安全等情况进行核查,书面提交参加评审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核查报告,并在系统上提交符合评审条件孵化器的申报材料。
(三)专家评审。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实施评审。(实地考察、答辩)
(四)发文认定。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专家评审情况,对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经行政决策等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进行发文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