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落实通知要求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通知》中的名称变更包括孵化器名称变更、众创空间名称变更、运营机构名称变更,但不包括运营机构变更。经营场所、场地面积变更应注意“孵化场地集中”的要求。
2.运营机构在火炬中心“科技创业孵化机构信息服务系统”提交变更申请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变更情况、变更后仍然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备案众创空间条件要求的自评情况如实向所在地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报告。
3.区、县(市)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运营机构的变更报告后,应按照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或《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相关要求进行条件审核并实地核查,必要时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人员与区、县(市)科技部门共同实地核查。区、县(市)科技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局关于×××变更情况的报告》报送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联系人:曾维启,85255622。
附件: 1.科技部关于开展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信息变更管理模式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22)23号).pdf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