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宁波市不发):
根据省经信厅、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关于开展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浙经信材料〔2019〕140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新材料应用示范,省经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0年版)》,现予印发,自2020年9月5日起施行。《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0年版).doc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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